sam0010
sam0010
2014-1-3 04:36 PM
#2
法官:一架行李車只係微不足道相信無犯罪意圖所以判無罪
2282008
2282008
2014-1-3 04:49 PM
#6
第228章 第6A條 招徠
(1)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不斷請求他人購買任何物件或東西,或不斷請求他人光顧任何業務,以致對該人造成煩擾,或所採用的方式相當可能會對該人造成煩擾,則不論該物件或東西是否由該人所要約出售,或該業務是否由其所經營,該人均屬犯罪,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$1000,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$2000及監禁6個月。 (由1977年第37號第2條修訂)
nashwan
nashwan
2014-1-3 05:21 PM
#8
班「香港人優先」諗着國內同胞乜都才羅, 唔好執輸啦。 我才羅先。
吹水姑娘
吹水姑娘
2014-1-3 05:31 PM
#10
只是他們是屬於香港人優先這個組織,方向報又要加鹽加醋嗎﹖
hwwong
hwwong
2014-1-3 05:32 PM
#11
偷行李車, 真係好失控啊... 犯法行為已經變成了習慣嗎...

枯燥無味
枯燥無味
2014-1-3 05:56 PM
#14
原帖由 sam0010 於 2014-1-3 04:36 PM 發表 
法官:一架行李車只係微不足道相信無犯罪意圖所以判無罪
個官應該會咁講:香港人優先只是幫機管局宣傳,不足以構成罪行,相反,機管局要賠錢比佢地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