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裁判官裁決時指,從呈堂片段可見,事主事發時的確與女友人在上海商業銀行外步行,並沒有作出任何侵略性動作,要令警方對事主作出襲擊行為。裁判官指,被告自辯的供辭與呈堂影片內容有矛盾之處,認為被告沒有合理理由以警棍毆打事主頸部,更認為被告並非真誠相信當時事主有侵略性意圖。
控方指,被告朱經緯(57歲)在2014年11月26日,於旺角彌敦道第666號上海商業銀行外,襲擊事主鄭仲恆,致他造成身體傷害。朱經緯案發當日身穿白色制服,在上海商業銀行外的行人路執行職務。同日晚上約10時30分,當事主鄭仲恆與一名女友人沿該行人路向東行方向行走時,被告從後用警棍攻擊鄭的頸部。
同月28日,鄭求醫並拍下傷勢照片,證實頸部有傷並需請病假一天。至今年3月27日,警方拘捕被告,被告在警誡下稱其行為是真誠地(honestly and genuinely)行使其合法的權力。
若要人不知

新聞來源連結:
https://news.mingpao.com/ins/instantnews/web_tc/article/20171218/s00001/1513569101649
[ 本帖最後由 曹木各 於 2017-12-18 04:14 PM 編輯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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